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使用傣、汉两种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其他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头应当同时使用傣、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