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使用傣、汉两种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其他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头应当同时使用傣、汉两种文字。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