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审判员、检察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