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族或者藏族的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或者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藏文或者其他少数民族文字。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