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汉、藏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牌匾应当同时使用汉、藏两种文字。自治州内的重要宣传标记应当并用汉文、藏文。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