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九条有效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身份证明;(二)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三)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本市公民在外地见义勇为的,需提供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或者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