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后,本人及其亲属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向行为发生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特殊情况申报时间可以延长6个月。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