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八条有效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后,本人及其亲属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向行为发生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特殊情况申报时间可以延长6个月。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