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并予以表彰奖励:

(一)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四)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