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七条有效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并予以表彰奖励:(一)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二)同正在实施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三)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四)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