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其所属的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公安、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