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条有效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