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