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