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条例予以保护和奖励。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