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