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对不依法履行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取消单位参加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对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