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对不依法履行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取消单位参加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对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