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