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