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