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备案,并根据审核的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建设和管理。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