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保护信息资源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