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信息产业政策、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信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经州(市)以上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经税务机关依法批准后,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