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十七条有效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参与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国家标准的制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