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参与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国家标准的制订。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