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项目建设第十四条有效财政投资为主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专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