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信息化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在验收时应当听取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