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