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