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