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