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