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仍然认为应当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