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在通过后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将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于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合肥人大网站以及《合肥日报》上全文公布。公布时应当载明该法规通过和批准的机关、时间。
在《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公布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并同时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