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四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