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三条有效规定属于法定立法权限范围内的特别重大事项的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