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讨论、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