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起草法规,应当根据涉及范围和内容需要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协调、协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