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的解释第三十四条有效法规解释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法规解释与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