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