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实施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