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