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