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