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