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到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