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经协商后仍不一致时,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