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以及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予以说明;对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