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提案人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