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可以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或者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由分组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