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二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会议,就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