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