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三条有效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项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