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五条已废止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