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六条已废止限制养犬区内个人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独户居住。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