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畜牧、工商、市容、卫生等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犬类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